ESG投资兼具规避风险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作用,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ESG投资市场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我国新发展理念、双碳目标、高质量发展等新语境下,ESG的内涵和外延被不断丰富,近些年来,与ESG相关的政策举措密集出台(图1),并呈现目标对象扩大化和披露内容规范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不仅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ESG信息披露,如国资委下辖的央企和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等。典型地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21年至2023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企业由600余家增长至935家;另一方面ESG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提高,有关ESG报告的指引和编制指南相继发布。
图1 ESG信息披露政策
为了进一步落实双碳战略目标,在生态环境部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等四部委最新发布的ESG新政-《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环办气候〔2025〕7号)中重点关注了企业温室气体的信息披露,提出到2027年,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政策体系与技术标准基本建立;到2030年,形成与国际接轨、互通互认、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模式。建筑运行碳排放作为企业ESG投资兼具规避风险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作用,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ESG投资市场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我国新发展理念、双碳目标、高质量发展等新语境下,ESG的内涵和外延被不断丰富,近些年来,与ESG相关的政策举措密集出台(图1),并呈现目标对象扩大化和披露内容规范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不仅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ESG信息披露,如国资委下辖的央企和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等。典型地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21年至2023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企业由600余家增长至935家;另一方面ESG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提高,有关ESG报告的指引和编制指南相继发布。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推动其涉碳信息的规范性披露将有助于实现文件中提出的2030年发展目标。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推动其涉碳信息的规范性披露将有助于实现文件中提出的2030年发展目标。
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标准现状
虽然ESG信息披露工作日益普及,但是作为E中关键的一环,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相关的指导标准却有待完善,目前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仅有一部,且仍处于研编过程中,即《建材企业碳排放及减排量报告声明(信息披露)指南》(图2)。
图2 《建材企业碳排放及减排量报告声明(信息披露)指南》编制进程
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我国与温室气体相关的标准体系(图3)大体分为三类,一是以《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为代表的碳足迹量化标准,在该标准的指引下,陆续启动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石灰》《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合成树脂》《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石材》等国家标准的研编工作;二是以《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 通用要求》GB/T 33760为代表的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主要用于CCER等碳信用产品的开发;三是GB/T 32151系列标准,用于指导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核算,前身为发改委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在双碳目标提出后,标准体系迭代升级,除要求提高外,覆盖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在上述三类标准体系中,与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密切相关的是第三类标准即GB/T 32151系列标准,然而由于这个系列的标准发布较早,在当前双碳工作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应用上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偏重于生产侧,如GB/T 32151的第42、43、47等部分分别针对铜冶炼、铅冶炼、化纤生产等企业,与第三产业相关的标准较少,但当前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在GDP中的占比与十几年前已大不相同。二是服务于合规管理,即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管理要求,每年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碳排放核算报告,缺少对非管控企业信息披露的指引。因此,在深入推广ESG的同时,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标准体系和披露模式建设势在必行。
图3 与温室气体相关的标准体系
企业温室气体披露与建筑涉碳信息披露的内在联系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分为三个范围,其中范围三受限于复杂的供应链管理,导致企业的披露意愿不强,且质量普遍不高。因此,企业的ESG报告重点关注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范围一和范围二的占比略有不同,其中第二产业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集中于范围一,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在该公司发布的2023年ESG报告中,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占比达到了95.70%,而对于偏重于第三产业的企业,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反而占比较高,如远洋集团2023年范围二的碳排放占比达到了82.86%,且在范围二中,建筑往往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力。
目前,对于第二产业企业的碳排放监管已基本完善,覆盖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民用航空等八大行业,且梯级有序,以2.6万吨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界限,超过2.6万吨的归全国碳市场管理,低于2.6万吨的归地方试点碳市场管理,同时地方试点市场也会设定准入门槛,如北京是5000吨,深圳为3000吨。但是对于第三产业企业的管理相对较弱,仅北京、上海、深圳等试点碳市场纳入管理范围。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的扩容,地方试点市场为了避免萎缩,势必会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高的第三产业企业纳入管控范畴。
对于第三产业企业来说,一般仅为建筑局部空间的使用者,独立开展碳核查,支撑企业ESG发展实践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等问题。反而,从建筑运营管理企业的视角出发,开展建筑的涉碳信息披露,可避免建筑内每个企业都需组建团队开展建筑局部空间的碳排放核查,不仅降低了成本,而且可系统性提升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工作效率,助力此类租赁企业更好的开展碳核查和落实ESG发展理念。
建筑涉碳信息披露指导标准
建筑领域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与GB/T 32151系列标准相似,均侧重于计算,都缺少碳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对于建筑这种长周期产品,碳信息披露的重点不仅在于计算要科学、准确,还应体现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建筑的减碳贡献,从而起到支撑当前建筑节能要求严格落实,引导建筑使用、运管、维护等相关主体的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发展能力的作用,这一点也是对ESG信息披露强调的信息可靠,透明,可比的回应。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凭借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联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德国可持续建筑委员会、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机构,编制发布了《建筑碳中和声明标准》T/CSUS 79。标准不仅在碳排放量化、碳抵销措施应用、碳中和过程管理等方面与PAS 2060,ISO 14068等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而且增加并突出了建筑领域特有的节能低碳性能披露的要求,并搭建了网路平台(图4),支持各类第三产业企业开展以建筑碳排放为主体的涉碳信息的披露。
图4 建筑涉碳信息披露模板和平台
建筑涉碳信息的规范化披露,既是对ESG信息披露在碳指标方面的深化成果,同时也是建筑低碳排放性能评价工作的基础,从建筑运行碳到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建筑碳排放管理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以此为基础的低碳建筑评价、碳中和建筑评价、零碳建筑评价相关标准已经开始着手增加这部分内容。对于第三产业企业而言,率先开展建筑涉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企业在绿色低碳发展竞争中获得领先优势。